近日,我行收到省行核查,其核查内容为:某柜员办理“挂失申情书”挂失时无填写金额,请核实。收到核查后,我行即指定支行核查岗对该笔业务进行核实回复。经核实,该笔业务正式挂失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份其挂失申请书(客户联)丢失,又来网点办理挂失申请书的挂失手续。柜员为其办理时,在填写“申请书”中所要求填写的内容时,“金额”栏未填写。分析此笔挂失业务,笔者认为,在处理“挂失申请书”挂失时,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及柜员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关于挂失申请书挂失规定:客户向原受理挂失业务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借记卡或储蓄存单挂失申请书挂失时,须向经办柜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人姓名、储蓄种类、卡号、开户时间、账户金额、通讯住址、原挂失业务办理时间等信息,填写新的挂失申请书。据此规定,柜员在办理“挂失申请书”挂失填写新的挂失申请书时,一定要填写“金额”,切不可因为是“挂失申请书”挂失而不填写“金额”栏。
2、在填写新的挂失申请书时,在挂失内容项的“其他”栏中填写“申请书挂失”字样,该项内容不得为空。
3、柜员审核无误后,使用“7654个人客户挂失业务受理、处理”交易中的“挂失登记簿查询”功能核实该笔挂失业务明细,同时,抽出原挂失申请书营业网点存查联与挂失登记簿的原始记录核对,一致后办理。
4、挂失申请书挂失不得办理撤销处理,申请书挂失到期后的业务处理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