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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新机制”为居民减负

发布时间:2024-11-12

 

       一月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提出了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变更房贷利率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的加点幅度的政策。10月末,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六大商业银行发布公告称,将从11月1日起,陆续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接下来,大多数中小银行也发布公告进一步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于利率加点值及重定价周期调整等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有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政策的落地。进一步推动房贷利率、房贷利率调整时间的市场化。此举,让金融消费者有了更大的选择自主权,可以根据银行的服务、价格来选择服务银行,这也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服务的进一步提升。
      事实说明,商业银行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政策落地落实,是商业银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要求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出金融工作的人民性,进一步降低了借款人的购房成本付诸于行动,拿出真金白银让利于民,缓解购房者还贷压力。此举,可以有效缓解购房者还贷压力带来的情绪波动,避免出现断供潮、提前还贷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房贷市场稳定,从而推动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利率降低,有效规避违规贷款形成的风险。有些房贷者,为了降低归还贷款成本,采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自己资金不足时,使用消费贷、经营贷等方式置换房贷转化方式归还原有房地,既违反合同约定,也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诸多的不利,更重要的是个人信用受到深度影响,虽然相关信用信息不能体现在个人征信系统,但事实上的行为,已违背了相关信用事项。作为借款人,再次办理贷款申请过程中,会给银行客户经理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甚至对信用评级降低一个档次,直接影响后期的融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政策的落实,就可以有效规避这一短板,解决由于定价不利而引发的信用风险。
      此政策的出台,缓解了存款购房者心中的顾虑,能够消除存量房贷客户对存量房贷利率高带来的影响,进一步推动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来源:
作者:田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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