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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江门分行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2-03-17
    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APP过度索权、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等问题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全方位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金钟罩”。工商银行提醒消费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防范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

    一基本权利 你知我知
    1.知情、决定权。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消费者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有权撤回其同意。消费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提醒消费者应仔细阅读金融产品或服务合同条款中涉及个人信息部分,对于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条款应慎重勾选,不要盲目“一勾到底”。

    2.查阅、复制权。消费者有权向金融机构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除外。

    3.可携带权。消费者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4.补充、更正权。消费者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金融机构更正、补充。

    5.解释说明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6.删除权。对于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消费者撤回同意等情形,金融机构未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删除。

    二擦亮慧眼 自我保护
    1.限制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消费者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提醒消费者形成“非必要不提供”的意识,拒绝金融机构“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2.禁止“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即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客户,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规定,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消费者特征的选项,或者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3.加强保护个人敏感信息。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对个人而言具有敏感性。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屡有发生,需要对青少年个人信息进行更高等级的保护。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在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消费者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4.行使权利救济。消费者可行使对金融机构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权,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现金融机构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应注意留存证据,并积极通过协商、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说“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作者:工行江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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