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搜索:
首页 > 银行 > 银行服务

解读假币收缴新《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9
  2020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新《办法》修改、删减、增设了一些条例。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学习新《办法》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以下将从金融机构从业者的角度谈谈,在实际鉴伪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几点细节。
  一、外币定义的修改。在新《办法》中,外币定义将“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修改为“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也就是说,已经退出流通的外币是可以不予收兑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柜面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外汇知识。除了能鉴别假币外,还要能识别外币是否是流通货币。人民币的定义则沿用了之前的定义,在收兑流通中与退出流通的人民币时,都要按照《办法》予以鉴别、收缴。
  二、明确了收缴单位有协助收缴人鉴定的义务。在之前的实际工作中,收缴单位虽然会口头告知收缴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仍有一部分客户不知道如何去申请鉴定。新《办法》对此,在条例中明确了收缴单位有协助收缴人鉴定的义务,对收缴机构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柜面人员在收缴过程中,必须给予客户实质上的协助。包括提供鉴定单位的名称、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甚至可以直接代客户提出鉴定申请。
  三、规定了金融机构建立反假内控制度等义务及相应处罚。新《办法》第五章是新增设的人行对金融机构执行《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规定。其中包含监督责任、内控制度、数据上报、检查事项四个方面。并在第六章中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包括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纪律处分。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督者,应该更加重视反假工作,落实《办法》规定。包括建立健全货币鉴别制度、假币收缴管理制度、货币真伪鉴定工作制度;完善数据管理,及时上报;定期自查和接受人行检查等。
  鉴伪工作不应空谈。在学习法律条文后,更应该做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其各项规定,万万不可敷衍了事以至违反法律法规。最后,本文仅为个人见解,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来源:
作者:钱晔
理财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