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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出售贵金属业务未使用新版凭证引发三类风险事件的案例启示

发布时间:2018-02-09

 案例事实:

2017年12月27日,我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贵金属出售业务时,应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实物产品购买须知》,而仍使用旧凭证即《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实物产品销售合同》,省行以“未及时或错误传达制度规定或执行要求”为驱动因素,被确认为三类风险事件。

案例分析:

    工银贵金(2016)258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实物产品购买须知》替换《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实物产品销售合同》,此笔业务仍使用销售合同,显然不符合文件或制度要求而且经仔细阅读其内容,“购买须知”各项条款制订的更加详细,使用“购买须知”是我行办理出售贵金属业务的要求。

案例启示:

1、各网点文件学习、传达、执行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此类风险事件的产生。经了解,有多个网点因对此文件学习、传达、执行不及时不到位,产生了风险事件。该文件于2016年下发,而2017年底仍存在使用没有“购买须知”的现象,可见多网点存在对该文件学习传达不及时,掌握不透彻的情况。今后的工作中,各环节要对各类文件及时下发学习掌握,以便柜员更好地执行。

2、文件传达要顾及全体人员,分管行长、核查人员、网点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柜员层层传达、层层学习、层层落实,这样才能确保各环节各尽其责,防止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影响我行业务办理的正确性、规范性。

3、网点要重视相关文件尤其是业务办理方面文件传达的及时性、全面性,养成严谨工作作风和日常学习制度与文件的习惯培养员工责任意识,工作中相互督促、相互提醒,以杜绝此类风险隐患。

来源:工行山西翼城支行
作者: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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