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因此一些不法之徒为筹集资金,采取以高息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所骗资金用于挥霍或支付高息后再集资,一旦无法兑现集资或骗取巨额资金后即携款潜逃,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工作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里。
(二)特点
1、受害人数广。集资诈骗犯罪往往是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犯罪分子肯定不会满足于先期的小额资金的聚拢,其目的是放长线钓大鱼,短则数月,长则几年。由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长,犯罪行为人犯罪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也相对有所扩大,因为受利益驱动,非法集资案件的放贷人往往会成几何级数递增,既有普通公民、个体企业、工商户,也有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有的案件涉及的单位数十个、上百个,涉及上当受骗人数多达数万。
2、社会危害大。集资诈骗案不仅有居民个人的存款,其中不乏为获取高额回报倾其所有甚至四处借债的,有的甚至是许多老年人的保命钱等,由于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发现被骗之后极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并极易导致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还有许多资金是从银行贷款而用于集资,这不仅造成社会资金流向的无序化,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管理,还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和整个社会秩序的动荡,这种无形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3、参与风险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加之有的仅凭借条或口头“君子协定”,一旦借款人将借来的钱款不是用于正当经营,而是用于购买彩票、炒期货、炒股等风险行业或供个人消费挥霍,很容易导致放贷人陷入血本无归的境地。
4、承诺回报多。犯罪分子往往以高于银行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息为诱饵,在广大市民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虚构巨额回报期望,进行集资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从已经办理的多起集资诈骗案来看,涉案人员都是以月息2分、3分、5分、1角的利息向群众借贷,甚至在个别集资诈骗案中,月息竟高达1元。
5、依法打击难。非法集资一般以合法外衣做掩护,有些是合法成立的公司,有些是招揽拉拢亲戚朋友相互间借贷,真实利息口头约定,借据看似平常民间借款,且有部分受害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而隐瞒真实情况,给打击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因和危害
(一)成因
1、市场需求旺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推手。由于近年来中央采取的持续银根紧缩和遏制过度投资等调控措施,我国金融体系内的流动性明显趋紧,致使银行对贷款对象的选择更为严格,放贷门槛也逐步提高。而在民间存在大量富余资金,其中一些人抱着不劳而获,甚至一夜暴富的幻想,他们希望通过放贷迅速致富。在民间非法集资,借贷款双方达成借款共识,签订相关借贷手续,有的打个收条,甚至有的口头达成“君子协定”,当天就可收到相应资金,操作相当简便,使非法集资具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
2、预期回报高是民间参与非法集资的内在动力。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个人收入也在不断增长,家庭财富得到一定的积累,但由于存款利率低,炒股、炒房风险大,加之群众投资渠道狭窄,一些非法集资者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受害人在贪利的心理支配下,很难作出正确判断,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这些心理被犯罪分子把握和利用,导致其上当受骗。所以说,预期高额回报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犯罪滋生了温床。
3、群众风险意识较差使非法集资犯罪有机可乘。目前我国存在一定的通货膨胀问题使群众手中持有的货币在不断贬值,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股票证券、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较高的专业知识,因此使得普通百姓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而物价上涨、医疗、教育、房产的开支在不断增大,群众深感自己手中的货币在不断的贬值,急于寻求新的投资增值办法,这种客观现实也为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而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特别容易受到所谓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一旦受骗,投资款不能追回,就难以承受,受的打击也非常大。
4、监管打击不力是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的关键要素。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造成监管不严,给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由于非法集资诈骗案暴露之前,受害人有利可图,不到东窗事发时,是不会将案件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往往缺乏打击、防范非法集资诈骗的主动性,等到案发时,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破案成本高,侦破难度大,挽回经济损失低,直接影响了打击处理的力度和效率。
(二)危害
1、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并且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金融部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助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进行性质认定和取缔工作,干扰了我国金融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2、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缺乏起码经济常识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渠道,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这些人受利益驱使,指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等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非但没有获利,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3、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非法集资涉及群众多,时间跨度长,犯罪分子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利息,或挥霍或转移。公安机关介入后,查封扣押的资产往往与集资款数额相差很大,资产处置返还远远达不到参与者的期望值,巨大的损失给参与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而部分参与者为弱势群体,投入的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或离退休金,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易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轻则堵塞交通,重则围攻党政机关,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三、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措施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笔者认为: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深入发动群众,共同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
(一)强化监管,提高社会管理的风险意识。一是健全法制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揭露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实质和表现形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阻断此类犯罪滋生的土壤,夯实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基础。二是健全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要充分发挥公安、工商、质监、金融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线索,从快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广辟情报线索,扩大信息来源。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构建一批高质量、有战斗力的信息联络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信息,以便尽快、尽早地掌握犯罪动态,预防此类犯罪活动。四是加大打击力度,遏制集资诈骗犯罪的蔓延。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诈骗案件要组织人员积极侦察,快侦快破,依法严厉惩处,以儆效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防止此类案件的继续蔓延和愈演愈烈。对于发现的集资诈骗现象,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认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以打促防,有力地震慑和遏止集资诈骗犯罪。
(二)强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由于非法集资的欺骗性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高等原因,造成很多人在非法集资能获得高额回报的诱惑之下,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甚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知道如何进行保护。所以,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一是教育人民群众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广大群众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坚守“天上不能掉馅饼”的理念。二是教育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广大群众应该充分认识这种手法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投资风险。三是要明白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三)强化打击,提高公安机关的责任意识。一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要加强注意对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把群众反响大、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二是公安经侦部门要树立“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落实打击措施,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嚣张气焰。要广泛收集线索,将职业放贷者列为高危人群进行管理,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在金融部门的配合下,密切关注放贷者接触的人和事等情况,严密监控私人资金的流转,严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对银监部门通报的非法集资活动,要迅速予以打击处理。三是要结合打击和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建立专门的打击涉众犯罪的控制力量,在重点行业、领域和部位建立控制阵地,构建立体交叉的控制网络。有任何风吹草动,都能及时捕获信息,主动发现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涉众犯罪线索,做到未动先知,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大大减低其危害程度,把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侦查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四是在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同时,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化解他们的过激情绪和言行。在获得闹事的苗头性信息后,要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工作,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员串联和到异地聚集,全力维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