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人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宣传
由于金融产品具有高专业性,高风险性的特点。某些金融机构为推销其金融产品,又以高收益率、低风险性来诱导消费者。其免责条款或专业术语就连金融专家都难以一眼看懂。而普通群众又对金融产品知之甚少,这就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所以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金融法律相关常识这既是增加消费者在投资时的安全性,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对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近期,人民银行及银监局举行的”金融知识进万家”就是要扩大金融知识的的普及面。
为进一步普及现代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结合本行金融知识万里行的活动规划,我营业部于2016年12月8日在顺达社区举办了一次防范电信诈骗,普及人民币知识的主题宣传活动。
为了本次活动能够顺利举办,我们在12月7日进入莫地社区进行“踩点”,听取群众金融需求,最终与社区商谈利用社区四楼会议室进行宣讲。我们一方面提前发放宣传单,告知客户尽量来听现场宣讲,保证受众人数。另一方面提前一天到莫地社区四楼会议室进行会场布置,拉条幅,摆桌椅,测试多媒体,尽一切努力保证12月8日的宣讲顺利进行。
防范电信诈骗。通过两个短片演示了现在流行的常用骗术,这引起了在场观众的极大兴趣甚至有人说自己就亲身经历过这样的骗术,只怪当时自己并不清楚骗子的作案手段险些栽跟斗,要是早些听到这些宣讲就好了,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上当了。观看完短片,宣讲人又总结了九点骗术,让大家牢记,告诉大家凡事做决定之前先考虑三秒钟,遇到事情不要惊慌,想一遍事情的来龙去脉,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还有就是警惕各种套近乎的电话短信,保管好个人信息,能做到这些也就“百毒不侵”了
(二)加强监管
监管具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负责监管,股票、基金等证券行业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而在法律层面,则有《商业银行法》、《信托法》、 银行内部应该严格按照《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三)加快立法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而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目前,《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针对性文件,并不是规范性、专业性的法律。
(四)设立金融消费者专职专业的保护机构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政府方面深刻地认识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不足,从而在美联储下设立了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而鉴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的保护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对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