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农村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市场
首先,我国应该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保证创新出更多的金融信贷产品为三农服务。再根据不同的类型对金融市场进行相应的划分,争取创造一个具有特色的农村金融“超市”。其次,农村金融主体应当立足于农村、农民、农业,在此基础上创新信贷模式,增加信贷金融产品,发挥金融主体调节农村金融的效果,进而加强农村金融信贷主体的产品创新能力,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最后,面对当前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趋势明显的情况,政府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约束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信贷行为,大力专注于农村的健康发展,创新出更多适合农村发展的金融信贷产品,使得农村金融信贷产品的创新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