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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泰安分行多举措防范贷款展期风险

发布时间:2018-08-23
         近年来,经济下行新形势下各类风险持续暴露,贷款办理展期业务较多,为全力夯实信贷资产质量,工行泰安分行多举措防范贷款展期业务风险。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推动。成立由分行、支行上下联动的贷款展期风险防范工作小组,小组由分行信贷业务主管行长、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支行负责人(含分管行长)、支行客户经理等共同组成,全面防范贷款展期业务风险。

二、梳理存量,逐笔排查隐患。结合《法律风险提示》和贷款展期业务风险点,对全部存量展期业务进行逐逐笔排查梳理,排查内容详尽细致,对于保证类、抵押类贷款展期业务分别梳理,涵盖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对展期业务提供担保情况、保证期间内是否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确定、抵押物状态、抵押人对展期业务继续提供担保情况、是否在诉讼时效主张过抵押权、最高额担保期间等各类信息,并逐笔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排查结果真实有效,不遗漏、不遮掩任何风险隐患。对于排查发现确实存在法律风险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我行担保权利悬空;对于排查发现应主张未主张、应诉未诉的,要求各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及时向担保人或借款人主张权利,务必抓住剩余期限做到“应诉皆诉、应主张皆主张”,并将相关证据保存留档,全力维护我行权益。

三、管好新增,严控风险源头。一是要求各支行业务人员在办理贷款展期时严格落实书面签字制度,并做好签字过程的双录工作,确保签字的真实性。为防止“脱保”风险,对于担保人口头承诺同意继续担保的,一般不予为借款人办理展期。二是严控展期到期日。在特殊情况下为客户办理展期的,展期到期日应当控制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在展期到期后借款人仍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以免使原担保人彻底“脱保”而产生风险。三是因债权确定后,新增融资或新产生债权不在担保范围内,要求支行在办理贷款展期前应落实最高额抵押物有无查封扣押等债权确定情形,避免担保落空。四是严格落实展期抵押登记手续,完善行政确权程序。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增加“最高余额”或“延长债权确定期”的,除应当与抵押人签署变更协议外,还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变更合同而未变更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存在其他顺位抵押权人情况下,应确保我行抵押权顺位不变,不能劣后于其他抵押权人。五是对新办理的展期业务重点关注,持续监测,发现风险苗头及时把握时机主张权利。

 

来源:泰安工行
作者: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