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6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以收购不良债权名义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6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过海勇(时任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务二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收购不良债权名义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的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6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6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姜景阳(时任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以收购不良债权名义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的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6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滕喜荣(时任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务一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的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6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朱宝成(时任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业务四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以收购不良债权名义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的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