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津金管罚决字〔202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二、田维智(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田维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津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