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的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了法庭,秦女士却辩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案例分析:
1、“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多年前银行的一句提示语,多见于没有配备监控设施的营业场所。那时的银行业务处理,大多是手工操作。在临柜人员面对客户多、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极易出现钱款差错,且出现差错后往往又不易于弄清楚事情的原委,不得已被迫打出了“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语,以期引起客户的警觉,防止出现错款纠纷。应该说,这样的提示语,是物防、技防措施跟不上的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2、近些年来,银行各个营业网点普遍安装了支持长时间持续高清摄录的监控设备,并且规定,银行临柜人员的业务操作均须全程置于监控范围之内。2017年3月,中国银监会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销售专区“双录”)的实施情况下发了开展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应当说,现今客户到银行办理一切业务发生的差错或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调阅当时的监控视频,厘清双方的责任,搞清事实的真相,以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
3、《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秦女士在确知银行多给了自己钱后,有义务积极配合银行尽快妥善处理,没有必要对簿公堂。拒绝退还不属于自己的1600元钱,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层面来讲,终究是说不过去的。
案例启示:
1、片面强调“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已不合时宜。单从客户方面讲,这样的提示语很容易让客户产生误解,觉得银行这样做是“店大欺客”,是在推脱自己的责任,极易引起客户的不满情绪,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
2、银行提示语应措词温馨,与时俱进。现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备和完善,金融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银行服务也正在向主动改进和努力提升方向悄然转变,新的提示语(或风险提示)也应运而生。诸如“为了您的切实利益,请您当面点清钱款”“本产品的风险主要包括.....,产品说明书的第X部分已详细列明,您是否清楚?”“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等,岂不更利于得到客户的认同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