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迎接知识经济的呼声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引起了社会更广泛的关注。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限于工业企业和文学领域,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和竞争的日益加剧,对于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保护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金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已付诸于实践,甚至被列为21世纪金融工程学的一大发展趋向。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重大发展,无论是对于所有者(创新者)、竞争者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产生了影响,就所有者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给竞争对手设置提供同样商品的障碍,而且可以巩固并扩大自己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份额,由此而产生的回报收益往往远远大于其为取得该项产权所投人的成本对于竞争者,法律对侵权的制裁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使其不得不考虑在受到侵权指控时可能付出的高昂代价,从而极力避免这种风险,转而致力于开拓新的发展空间或寻求新的创新点,而不只是单纯追随甚至盗用别人的成果。这些又在无形之中推动了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一)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制高点
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创新史。目前,我国全球制造业中心的战略定位已经确定并有望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因此而不断加快。围绕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大宗商品定价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将成为主要方向,我国金融机构势必成为创新的主力军。因此,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是关系到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形成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机制,优化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环境
特别是对于民族金融产业来讲,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将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有序竞争,激发金融机构围绕人民币国际化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潜能;有利于鼓励形成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吸引各类金融机构集聚,不断拓展金融市场体系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优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环境。
(三)加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竞争优势
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日益体现为强大而持续的创新能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本形成了具有多元化特征的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是,与发达国家高度活跃的金融创新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尚不能有效顺应我国经济体发展壮大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从而最终提升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竞争优势。
分析国内外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后,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这方面相对比较薄弱,其问题体现为:(一)缺乏系统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金融监管部门与立法机关及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和良性互动尚未建立,国内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加之规章制度尚待健全,从而难以确立有效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目标。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金融机构这方面战略性和针对性都很强,而且体系比较完整、运作相对专业,曾经在我国境内大范围抢先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二)国内金融机构对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力不足、广度不够,技术含量普遍不高,且品种相对单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较少,缺乏有价值的战略储备,尚不能形成行业标准。(三)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针对金融业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而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均已建立起成熟、完善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金融活动在美欧日等国家的商业方法专利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加强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已成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法规也应相应完善。
所以,作为大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尽快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从国家战略高度推动解决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首先,金融监管机构将金融创新知识产权问题纳入监管范畴,同时还要与立法机关、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从国家战略高度制定适宜的、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加大对国内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币种作为原生资产的产品和商业方法金融创新的保护力度,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保护策略,促进此类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最后,进一步增强国内金融机构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针对外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的恶意注册行为,探索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发起,组织会员代表提起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树立维权意识,保护国家利益。
加快完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建设
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加快完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建设。首先是对我国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围绕人民币国际化趋势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立法立项工作。其次是对有关金融创新的申报制度、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机制等予以规范。最后是成立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联动机制。在立法层面,要严格区分专利方法与属于金融行业所必需一般方法的界定范围,防止所谓的合法垄断对境内银行正常利益的侵害;在执行层面,应加强立法、司法、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同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动,在专利的授予方面,防止片面强调抢先申请原则所导致的对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限制。
穷则变,变则同,通则就。我们国家的金融应该未雨绸缪,只有未雨绸缪才不会变,变才会有所成就,只有持久的创新才能强大,才能久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