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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的缺陷和隐患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29
基本情况:在近期信贷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抵押贷款合同填写不规范、合同期限设置不合理,部分单位办理保证和抵押组合担保方式执行不一致,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隐患。 案例:某支行2016年9月8日为客户张某某授信10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附件保证担保,授信后发放抵押贷款80万元,抵押物登记设定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22日。 存在的风险: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超出抵押登记期限。该支行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期限与抵押登记期限不一致,抵押物登记机关设定的登记期限截止到2018年8月28日,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9月22日,合同到期日晚于登记设定的到期日。 原因分析:抵押贷款因为有实物担保,即使贷款到期形成风险,还可以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因此已成为各行降低信贷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方式,但在办理过程中应注重相关风险点。1.业务人员受营销压力的影响。由于有优质抵押物的客户是稀缺资源,为了争取这部分客户,营销人员容易降低贷款准入条件,放松对该类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不单以客户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来源严格把关,而是以客户提供的抵押评估价值确定额度。2.评估中介受委托客户的影响。目前抵押物评估主要是客户委托,评估机构通常会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对谁负责”的潜规则,客户作为委托人对评估结果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而营销人员大多只关注“房地产抵押率不超过70%”的规定,容易忽视因评估目的、评估方法不同造成的抵押物评估变现净值与评估值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距。3.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一是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了限制,多种权利优于抵押权,如抵押前的欠税、物上承租权,买受人的合理购买,建筑商的建筑工程款,动产留置权等均优先于抵押权。二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循环方式发放贷款,需事先确定是否出现了“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等债权确定的法定事由,一旦出现,必然会形成风险隐患。 反思和警示:1.关注抵押贷款风险,选择更合理的组合担保方式。当前制度已明确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各行在办理业务、签订相关合同时,要选择更合理的组合担保方式,要充分考虑抵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保证担保方式要尽可能覆盖包含抵押担保方式在内的客户全部授信额度。2.加强信贷人员业务培训,严格落实“三查”制度。一是加强信贷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和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二是严格落实“三查”制度,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活动变化、融资风险状况及总体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把好准入关,控制好信贷风险。3.审慎、严谨、合规办理相关操作手续。一是经办人员要保持谨慎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填写主债权、担保合同,以及其他各类权利凭证。二是各环节审查人员要尽责履职,对签订的主债权和各类担保合同的合规性、风险性要认真审核。三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要坚持由信贷人员到登记机关实地办理,循环方式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时要逐笔到登记机关进行有效核实,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来源:海阳农商银行
作者:姜雪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