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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心服务“数”说理赔云分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1-08-24

  2021年1-7月云南分公司共理赔保单次数2282件。

  赔付金额1934.89万。

  理赔获赔率为98.39%,

  申请支付时效为1.27天,

  出险支付时效为49.23天。

  小额理赔案件5日结案率100%,

  小额理赔支付周期为0.16天。

  案例简介:

  云南他女士

  理赔年龄:45岁

  理赔原因:甲状腺恶性肿瘤

  2021年7月26日《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富德生命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9版)》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50000元。《富德生命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100000元,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每日津贴2200元,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20000元。《富德生命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200000元,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每日津贴4400元,给付恶性肿瘤手术津贴40000元。

  云南夏女士

  理赔年龄:30岁

  理赔原因:乳房恶性肿瘤

  2021年7月9日《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8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30000元。

  云南李先生

  理赔年龄:42岁

  理赔原因:意外身故

  2021年7月1日《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0元,给付身故利息191.34元。

  温馨提示

  关于保险欺诈,你了解多少?

  什么是保险欺诈?

  根据监管部门《反保险欺诈指引》的规定,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保险欺诈带来了哪些危害?

  根据《反保险欺诈指引》,保险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的欺诈风险呈现出欺诈手段升级、团伙作案多发、欺诈主体多元、作案手段隐蔽、寿险高额骗保增加等特征。保险欺诈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险欺诈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保险权益。保险欺诈的不法分子不仅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获得保险服务或保障的机会;同时,保险欺诈增加了保险机构正常的赔付支出,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从而侵害了广大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险欺诈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给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保险欺诈导致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频发,为骗取保险金,保险欺诈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伤害。

  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保险欺诈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

  (一)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二)行政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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