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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实施细则明确: 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机构加速推动相关业务落地

发布时间:2022-11-07

根据《意见》精神,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落地施行。

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明确参加人可使用个人养老金自主投资符合规定的公募基金、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

根据《意见》精神,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正式落地施行。

据悉,《暂行规定》充分体现和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利投资者、便利投资者的监管导向。

汇添富基金表示,《暂行规定》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和业务开展原则,并对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了资产安全性、运作稳健性、投资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的基本要求。随着《暂行规定》正式落地,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参与服务个人养老金发展迈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易方达基金认为,《暂行规定》的发布正逢公募基金行业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在制度支持和行业共同努力下,公募基金行业近些年来发展稳健。《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个人来说,丰富了第三支柱投资产品的供给;对公募基金行业而言,文件的发布对行业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路径,公募基金行业在个人养老金的发展中也被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使命。

现代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由国家基本养老计划、雇主补充养老计划、个人补充养老计划三支柱组成。视觉中国

《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实施

《暂行规定》是继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后,公募基金行业出台的配套政策,进一步促进了公募基金个人养老业务的发展。

具体来看,在产品方面,《暂行规定》指出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期间,优先纳入连续四个季度规模不低于5000万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养老目标基金,进一步拓宽了养老目标基金的纳入范围。

此外,待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将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等。

汇添富基金认为,这一规定将极大拓展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范围,也为专业机构帮助投资者进行养老账户的多元配置提供更加丰富的底层资产。

在销售和服务方面,《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在经营状况、内控合规、考核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首先,个人养老金基金要求单设份额,只面向个人养老账户的投资者,该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用,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费率优惠,同时考虑退休前的财富积累,在收益分配方式上采取红利再投资。

其次,为提升老百姓(603883)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便利性,《暂行规定》还拓宽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形式,除现金缴费之外,也可以将赎回其他基金份额的销售结算资金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能够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积极性。

此外,《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顾问服务管理规范将另行制定,为投资顾问未来参与服务个人养老投资、提供资产配置解决方案预留了空间。

基金业协会数据统计显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各类养老金超过4万亿元,占我国养老金委托投资规模的比例达到50%,为我国居民的养老财富保值增值贡献力量。

同时,公募基金也为养老金贡献了长期持续的收益,根据全国社保基金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我国社保基金自成立至2021年底实现了8.3%的年均投资收益率。

资本市场再迎长期资金

现代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由国家基本养老计划、雇主补充养老计划、个人补充养老计划三支柱组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体系的正式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覆盖人群达10.5亿人。行业机构根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数、人均年缴纳金额、年增值幅度预测,未来10年个人养老金累计金额将达1-3万亿元。个人养老金将增加居民养老收入来源,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长期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增资金,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税收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缴费和投资阶段暂不征税,在领取阶段对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收入按照最低档税率3%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税收递延政策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安排保持一致,确保参加人能够在今年内缴纳2022年度个人养老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又迎来新的一类长期稳定资金。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点,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将成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新的一类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有利于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养老金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互动机制。

从境外实践看,根据OECD调查数据,股票和债券是大多数国家个人养老金配置的两类主要资产。2020年,OECD国家两类资产平均占养老金投资规模高达71%,其中股票平均配置比例为27%,债券平均配置比例为44%。

千亿规模养老目标基金

目前,养老目标基金共188只,总规模944亿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177亿元,目标风险基金767亿元,持有人户数超过293万户。截至2022年9月底,成立满三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6.42%。

据介绍,《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行业机构更加积极布局养老目标基金,证监会新注册此类产品49只,最近一周达15只。

养老目标基金具有以下核心特征:一是长期性,养老目标基金设置持有期,鼓励长期持有、长期投资和长期考核;二是以资产配置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降低组合波动,追求中长期稳健收益;三是重视发挥权益投资对资产增值的作用,并具有中低波动特征,契合制度建设初期参加人的养老投资需求;四是提供养老投资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投资者可以根据年龄、预期寿命、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养老目标基金。

实际上,公募基金行业于2018年推出了养老目标基金,截至目前已有良好的产品储备。

在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中低波动型产品开发创设力度,开发适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基金产品”,预期未来将有更多含权益属性且具备中低波动特征的基金产品创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据介绍,《暂行规定》充分体现和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暂行规定》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利投资者、便利投资者的监管导向。

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审慎确定参与机构及产品。基金产品方面,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优先纳入符合条件的养老目标基金;后续及时总结经验,适时逐步纳入匹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需求的其他基金。基金销售机构方面,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

二是允许根据投资人需求对产品设计做出特别安排。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养老投资需求和资金使用需求,对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设计做出特别安排,包括设置红利再投资、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强化长周期考核机制,要求投资端与销售端均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实施5年以上长周期考核。

三是引导产品向投资者让利。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精神,坚持金融业普惠发展和让利于民,鼓励公募基金等行业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设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四是提升业务便利性,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服务专区,提供账户服务、业务咨询、产品申赎、信息查询、养老投教等“一站式”服务。允许基金销售机构在核实投资人身份及交易意愿、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投资人赎回其他基金份额的销售结算资金转入投资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升业务参与便利度。强化投资者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风险揭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作者:李域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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