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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对待“提前还款”

发布时间:2023-04-12
 要理性对待“提前还款”
近期,有关“转贷降息”和“提前还贷”的信息量比较大,多为银行推迟、拖延消费者贷款归和中介帮助办理“提前还贷”。银监会前不久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银行加快处理积压的房贷提前还款申请,做好提前还款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召开会议,要求商业银行改进提升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客户提前还款服务工作;同时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加强违规转贷风险警示。
利率差异,让房产按揭贷款者产生不小的思想波动。在“转贷降息”的环境下,利差的诱惑力和不法中介诱导性宣传,让不少消费者产生“提前还款”的想法。有些不具备 “提前还贷”条件的客户,相信了“转贷降息”中介的宣传,在支付高昂中介费、过桥资金费用情况下创造条件“提前还款”,由于转变贷款用途违背了贷款管理制度,结果,贷款被银行按规定提前收回。如:有记者调查显示:“如果您的房贷利率是5.5%至6.3%,通过‘转贷’可低至3.2%。”
家住浙江杭州的周女士收到“贷款中介”电话,几番沟通下来,较大的利差让她很是心动。形成“提前还款”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看到其中的实惠,不法中介利用利差诱惑,给消费者摆开迷魂阵。随着多地房贷利率逐步迈入“3时代”,存量客户提前还款的欲望愈发强烈,是构成提前还款的主因。(信息来源https://www.baidu.com/link?url=hQ9pujAIb9SGHwNFhQWc2b_YQFwiGg-T8C8UtDcmoI5Qxs3zm6w7jFDmoWa2njSm2J_GQ-cJ07UPTgLtEF0i8_NYp44QcA-ETgFVvfoOaty&wd=&eqid=f437450a0042e9be00000002641e4ed4)
从现实中可以看到,无论是不法中介从中捞取中介费、收取“过桥资金”较高的利息帮助消费者实现“转贷降息”,还是自办空壳公司办理“经营贷”实现“转贷降息”,都是改变贷款用途背景下的操作行为,经不起银行贷后检查,具有随意改变贷款用途被收回的风险。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日介绍的案例,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在后续的检查中,发现肖某挪用信贷资金的事实,在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起诉。
最终判决肖某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违法“转贷降息”之路的后果,未得到实惠,最后还吃了官司。
从上述案例,消费者要清醒地认识 “转贷降息”的可行性。对于“转贷降息”,若自己有自有资金,对于消费贷款可以办理提前还款;若自己没有钱,而是通过“中介”的方式办理“提前还贷”方法不可取。原因很简单,通过中介“过桥资金”的方式办理贷款提前归还,要支付高昂的“中介费”,还要支付较高 “过桥资金”利息,最终会因改变借款用途,贷款被强制收回,若不能及时归还,还将面临抵押房屋被拍卖的风险。另一种方式,就如案例肖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以“经营贷”的名义贷款,实现“转贷降息”,这种不合法方式,最终贷款会被强制收回。
事实证明,“以贷还贷”方式的“转贷降息”是行不通的,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只会影响自己的信用。
让消费者正确认识“转贷降息”,规范“提前还款”行为,让消费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就要让消费者了解“转贷降息”的真相,懂得“转贷降息”的条件,了解其中的操作风险性。为此,银行必须在服务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对提前还贷的认识。对于房屋按揭贷款提前归还,需要用自有资金,任何方式的贷款改变用途用于归还房贷,都会被强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提前还款”服务方面,要通过厅堂内和厅堂外发放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的方式,让群众了解提前还款需具备的条件,而不是通过低利率贷款后,还上往年的按揭贷款,达到降低贷款成本的目的。让其明白,这种改变贷款用途方式一定会付出高昂成本的代价。
二是要懂得“经营贷款”的含义。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银保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要加大对不法中介的打击力度。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商业银行要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一次打击不法中介以“转贷降息”方式扰乱金融秩序行为,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信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发现线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对于不法中介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伪造流水等贷款要素行为的,应依法严惩。严禁不法中介误导消费者“转贷降息”,确保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是强化服务,畅通“提前还款”渠道。银行要按照合同约定,要积极办理具备“提前还贷条件”的贷款归还,不要拖延不办,对于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提前还款的,也可通过申请办理提前还款,通过以开放式“提前还款”绿色通道,降低消费者对“提前还款”难的错误认识。通过线上申请、线上归还等快捷渠道,满足客户“提前还贷”愿望,减轻消费者“提前还贷”难的心里压力,避免引发消费者心理恐慌而引发的负面效应。对于提前还款,银行应公开“提前还款”安全要素:必须是自有资金、明确随意改变贷款用途“以贷还贷”的违约责任、公开不法中介以“转贷降息”为名骗取消费者的伎俩。通过“转贷降息”条件公布,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转贷降息”操作的认识,远离不法中介设计“以贷还贷”陷阱。
 
 
 
来源:自著
作者:田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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