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的发展需要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为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纵观我国有关村镇银行的现行金融法律脉络,2007年,银监会下发的《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7] 5号)成为了我国村镇银行法律体系的根源性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 的基础上,《暂行规定》与后期下发的《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2007] 46号)在很长一段时间(2007-2014)内共同架构起了我国村镇银行设立运行的基本框架。虽然自此之后,如《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2014] 280号)等针对村镇银行的专门法律法规也陆续下发,但是,相关内容多是以各商业银行为主体对象进行的制定,同时,监管政策的同质化、监管指标的统一化往往将村镇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一视同仁”“一概而论”。相关法律条款和监管要求虽然具有一定普适性,但村镇银行有其独特的属性和特点,在机构设置和营运管理等方面与商业银行存在着很多差异,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缺乏“量体裁衣”的动因,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生搬硬套”下的村镇银行的不健全发展。对此,在金融立法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法治思维,进一步扩大立法调整范围,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完善村镇银行发起人立法制度,从法律层面,对村镇银行准入、业务运营、监管进行明确;鼓励村镇银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资本多元化、运作自主化,切实杜绝独立性丧失、内部人控制等弊病。
村镇银行的发展需要完备的内部治理制度,构建适合自身小法人特点和定位导向的差异化的公司治理架构。目前,各村镇银行“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已基本建立、并在运行中逐步完善,但董事会、监事会的履职形式化、管理者素质不高、股权结构不合理、发起行过度干预经营、发展定位偏移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一个法律制度要想恰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要创造秩序”。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型金融业态,要结合自身资本结构、组织形式,以构建综合性和联动性的公司治理为出发点,瞄准主发起行制度、监管引领、资本市场性三大支柱、科学合理地安排股权和治理结构,通过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统一、持续优化股权结构、培育优秀企业文化、改进发展战略规划、规范发起行自责、配套有效风险架构、健全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实现公司治理“再造”,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村镇银行及其主发起行应以《章程》为基础,立足当前经营管理实际,在全流程方面下功夫,增强公司治理制度的适配性和有效性,充分激发治理制度效能和活力,建立起套行之有效、风险可控的全面治理体系,为村镇银行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健的机制保障和战略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