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XRP 非證券,首次產業戰勝證券交易委員會,為美國其他代幣開創先例
舊金山--(美國商業資訊)--Ripple從事發第一天即表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該公司 (及其執行長和董事長) 的訴訟不但毫無根據,且恐淪為再次企圖透過恐嚇和執法進行監管的目的。法院 7 月 13 日的判決對 Ripple 及全體美國加密貨幣業來說,都是一個里程碑式的裁定。
此案例總圍繞著一件事打轉:XRP,一種加密貨幣,可成為投資契約,因此是否成為法律規定的證券。法院明確表示,XRP 為一種數位貨幣,本身並不是證券的一種。上星期的判決清楚表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理論「加密貨幣獨立存在即為證券」明顯有誤,卻這項理論達不到法律上的支援。
Ripple 執行長布拉德·加林豪斯 (Brad Garlinghouse) 表示:「法院的裁決不僅是公司、也是整體加密貨幣業的決定性歷史時刻」。「打從訴訟的頭幾天起,我們就說過,Ripple 將站在法律正義的這一邊,也會與正確的歷史同在。為了進步,我們願意挺身奮鬥。這一決定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來說,儼然是執法議程監管上的重大打擊。 我冀望這個決定將成為國會回顧判決、採取行動,並為美國加密貨幣制定明確規範的轉捩點。」
此外,法院發現以下法律問題:
·Ripple 在交易所的 XRP 銷售 –不是證券。
·Ripple 高層人員的 XRP 銷售 –不是證券。
·Ripple 分發給開發商、慈善機構和員工的 XRP –不是證券。
「在此判決中,法院區分了代幣本身及其銷售方式,宣布 XRP 不是投資契約。 Ripple 的首席法務長斯圖·阿爾德羅蒂 (Stu Alderoty) 表示,此一判決對美國未來數位代幣的分類方式影響深遠。「其他也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鎖定的機構,現在可以善用這個判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能再吹捧自己在加密貨幣方面的記錄,到目前為止,這些記錄基本上是與沒有資源或信念進行反擊的玩家所達成的和解。」
根據法院的命令,進一步的法院訴訟程序僅針對向機構投資人售出的某些合約 (法院確定這些合約是證券,而不是代幣本身)。其他一切都按法律解決。
在美國,Ripple 追求健全的加密貨幣監管法案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事實上,現在只是開頭而已。與此同時,Ripple 將繼續投資已擁有明確監管框架的司法管轄區。上個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予 Ripple 原則上批准 (IPA)針對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的決定。 包括日本、瑞士、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英國在內的多個外國監管機構,皆已確認 XRP 不是證券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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