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旨在明确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