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接到厦门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忠的反映:其公司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永安燕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江国际酒店)交付的工程任务后,被燕江国际酒店拖欠130万元履约保证金,燕江国际酒店辩称过了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拒绝归还。厦门建装公司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厦门建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燕江国际酒店归还130万元履约保证金;经再审法院判决,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现厦门建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忠及员工期望此案得到媒体的首发或转载,以警醒建筑施工领域的施工单位注意资金安全防范,防止不良发包方不讲诚信、不讲道德。同时期望能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相关领导的关注、督查,并寄望于最高人民法院能启动再审,使厦门建装公司法人代表及员工蒙受的冤屈得以申张,血汗钱得以归还。
一、案件事实与经过
2010年6月18日,福建同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投资公司,同创投资公司与燕江国际酒店系同一主体)与厦门建装公司签订《永安燕江国际酒店8-11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同创投资公司将燕江国际酒店8-11层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厦门建装公司,工程造价为709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3日厦门建装公司应向同创投资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700000元,待厦门建装公司施工完工前5日同创投资公司应给予全额退还等。2010年6月13日,厦门建装公司依约定交给同创投资公司7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同创投资公司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款项来源为质保金)给厦门建装公司。
2010年6月26日,同创投资公司与厦门建装公司签订《永安燕江国际酒店水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同创投资公司将燕江国际酒店水电系统安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厦门建装公司,工程造价为5805965元;在合同签订后3日厦门建装公司应向同创投资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600000元,待厦门建装公司施工完工前5日同创投资公司应给予全额退还等。2010年6月29日,厦门建装公司依约定交给同创投资公司6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同创投资公司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款项来源为水电系统工程保证金)给厦门建装公司。涉案装修工程于2010年10月上旬完工,燕江国际酒店于2010年10月18日开业。
2011年8月29日,同创投资公司经工商核准变更为燕江国际酒店。2012年9月11日,上述二份施工合同由燕江国际酒店单方委托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过长达2年时间的审核,审核后工程总造价为15235810元。厦门建装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确认上述审核结果。燕江国际酒店于2012年10月11日由负责人赖某针批阅,再次扣除50000元后,确认总工程款为15185810元,但一直未付并拖欠到2014年1月28日,燕江国际酒店还尚欠厦门建装公司工程款2391430元,最后燕江国际酒店又提出按2000000元结算,厦门建装公司也同意扣除尾数391430元,按2000000元整数支付。
但,燕江国际酒店至今还未按合同约定把二次履约保证金130万元退还给厦门建装公司。
二、厦门建装公司与燕江国际酒店观点
厦门建装公司认为,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以2010年6月18日签订合同为例,燕江国际酒店按约定付款顺序是,第一期工程备料款500000元,第二期至第九期以每期15天完成工程量的85%拨款,第十期施工完工前5日,甲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700000元,第十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含变更签证)的97%工程款,第十二期保修期满10天内,付清3%保修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及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在2014年1月28日,双方最后才达成剩下工程款2391430元按200万元结清的《工程款确定说明》,故燕江国际酒店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是2014年1月28日,厦门建装公司拿到最后一笔工程款后临近春节,负责人赖某针承诺过完春节后会归还130万履约保证金。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燕江国际酒店应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都是金钱债务,债务标的是一般种类物,从金钱债务的履行来看,燕江国际酒店是同时尚欠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也只有将该金钱债务视为一体作为同一债务才符合实际情况便于债务的履行及符合法律的规定。厦门建装公司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多次催讨130万履约保证金,但燕江国际酒店一直敷衍、耍赖,最后才被迫于2015年7月10日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厦门建装公司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燕江国际酒店认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独立于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期限外,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单独的,不能视为燕江国际酒店应当付给厦门建装公司款项中的一期,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厦门建装公司最迟应在2012年10月23日前向燕江国际酒店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才不超过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然而厦门建装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才主张权利,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三、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
1、2015年7月10日,厦门建装公司将燕江国际酒店起诉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厦门建装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燕江国际酒店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但本案原告厦门建装公司在明知被告燕江国际酒店没有按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未能及时向其主张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致使本案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丧失了胜诉权。故对原告的诉请永安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厦门建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2、厦门建装公司上诉至中院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建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系涉案的《永安燕江国际酒店8-11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永安燕江国际酒店水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中双方对包括履约保证金在内的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约定,属于同一合同条款项下的债权债务。被上诉人燕江国际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涉案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前已明确拒绝履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上诉人厦门建装公司与被上诉人燕江国际酒店于2014年1月28日最终确定对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虽然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但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一部分,其诉讼时效应当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诉讼时效相同,即从2014年1月28日起算,上诉人厦门建装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起诉要求燕江国际酒店返还本案履约保证金,并未超过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燕江国际酒店应当返还该履约保证金。原审认定厦门建装饰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判决如下:
(1)撤销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燕江国际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厦门建装公司履约保证金130万元;
(3)驳回上诉人厦门建装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燕江国际酒店应否向厦门建装公司返还讼争13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0年6月18日、6月26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永安燕江国际酒店建筑装饰(8-11)层施工合同》和《永安燕江国际酒店水电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燕江国际酒店应在厦门建装公司施工完工前5日全额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70万元和60万元。上述合同履约保证金虽与工程价款约定在同一合同条款即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部分,但二者性质不同,且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固定,并有明确的返还期限,而工程价款金额及最终支付期限均不固定,有待于最终结算方能确定。因此,原审认定讼争13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一部分,没有合同依据,且与2014年1月28日厦门建装公司出具的《工程款确定说明》不相一致。原审对此认定错误,再审予以纠正。
涉案工程于2010年10月上旬完工,燕江国际酒店经营的大酒店亦于2010年10月18日正式开业,因燕江国际酒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厦门建装公司最迟应在2010年10月13日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迟至2015年7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采取向燕江国际酒店主张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厦门建装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其有关燕江国际酒店返还讼争1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关于合同履约保证金诉讼时效应当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诉讼时效相同,厦门建装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起诉并未超过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燕江国际酒店应当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认定错误,再审予以纠正。
综上,厦门建装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二年诉讼时效,其有关燕江国际酒店返还讼争13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燕江国际酒店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厦门建装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并判决如下:
(1)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51号民事判决;
(2)维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厦门建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界人士意见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此案的判决是尊重客观事实的,也是符合立法的本意和立法的精神的。而一审法院与再审法院的办案法官对此案的判决,是否与一般人的认知相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价值导向,有待商酌。诚实信用原则是守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燕江国际酒店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体系是显而易见的,故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倾向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五、厦门建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诉求
燕江国际酒店不按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130万元,此种不诚实、不守信的行径,不但未得到法律应有惩罚,反而得到法律的屁护,厦门建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都感到憋屈,认为此种卑劣行径应该得到诚信社会、诚信市场的唾弃,而不是助长。厦门建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恳请上级相关部门、相关领导从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人文关怀的角度,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此案件给予关注、督查,同时寄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使厦门建装公司员工蒙受的冤屈得以申张,血汗钱得以归还;也请燕江国际酒店诚实守信,退还厦门建装公司130万元履约金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作出表率而不是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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