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要进行合理干预,加强对农村金融的资金支持,深度优化资金配置结构,完善监督管理,形成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政府还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推动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步入快车道。其次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给予民间投资一定的生存空间,在政策上做出相应的积极决策,制定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并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融资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织参股,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格局。最后完善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从“严格准入+宽松监管+困难准入”向“公平准入+分类监管+市场准入”的转变。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兴办中小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落实农村金融监管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业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的监管,明确监管职责,为农村金融经营提供良好环境。
来源:孝昌农发行
作者:王欣嘉